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政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政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38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3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所示之3 罪刑,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而於102 年4 月2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10月7 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黃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