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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瑋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瑋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10至21部分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瑋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㈠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8、10至21等19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㈡如附表編號6、9 、22、23等4 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至3 】:桃園地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024號,並就附表編號1 、3 所示2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 月,【編號4 至9 】: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2031號,【編號10至21】: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2 號,【編號22至23 】 :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289 號),嗣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23號就㈠附表編號4 至5 、7 至8 、10至21所示之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另就㈡附表編號6 、9、22、23所示之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意旨本件聲請之一部,係就附表編號1 至5 、7 、8、10至21等19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而聲請意旨本件固另就如附表編號6 、9 、22、23等4 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上開4 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已如前述,該裁定並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屬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沛文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3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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