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陳民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民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8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民基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㈠101 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㈡101 年度簡字第2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㈢101 年度審簡字第5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本院以㈣101 年度訴字第2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以㈤101 年度訴字第1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2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以㈥101 年度訴字第225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本院以㈦101 年度簡字第6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8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㈣、㈤、㈥、㈦案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4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前揭應執行均與㈢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1 年8 月4 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8 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7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鄭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