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明志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明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9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先後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理由均為上訴不合法)而確定,②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18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理由為上訴不合法)而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0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3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 月28日。茲受刑人於104 年10月2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