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4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44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刑肆月」後,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8、9 行已揭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引用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然於主文欄漏未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於主文欄「處有期徒刑肆月」後,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