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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士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821、215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魏士傑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魏士傑於民國104年7月4日凌晨0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小雅旅館」516號房內,因細故與羅佩芬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羅佩芬臉部,致使羅佩芬受有右臉眼眶挫傷之傷害。

(二)魏士傑復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馥華大觀商務旅館」307號房內,乘應召女子高佳安進入浴室洗澡未及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高佳安所有放置在隨身背包內之SAMSUNG 牌NOTE3型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SIM卡1張已遭魏士傑拆除後丟棄)得逞,旋即逃離現場。嗣因羅佩芬報警處理後,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而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為警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查獲魏士傑,並當場扣得前揭遭竊手機(業經高佳安領回),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魏士傑於警詢、偵查時就上開事實(二)及本院訊問時就上開事實(一)、(二)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羅佩芬、高佳安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0張、採證照片2張、扣案手機照片3張、告訴人羅佩芬傷勢照片1張。

三、核被告魏士傑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另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為上開傷害、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開緩刑經撤銷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104年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二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魏士傑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年輕力壯,竟僅因細故即故意毆打他人,又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之身體、財產權益應有之尊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並參酌告訴人羅佩芬所受傷勢情形、告訴人高佳安遭竊物品價值,暨被告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