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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淙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4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淙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6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12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1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揭罪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一、所載「H4汽機車大燈泡1 組」應更正為「H4汽機車大燈燈泡1組」。

二、核被告鄭淙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更正後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暨其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竊之4LED小燈泡1 組、H4汽機車大燈燈泡1 組,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王聖元,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4854號
    被      告  鄭淙文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淙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交易字第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
    經同法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106號駁回
    上訴確定。前揭罪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3577號裁定定應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復與上開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4年9月18日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
    年10月26日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
    家佳五金賣場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汽車材料區之
    4LED小燈泡1組、H4汽機車大燈泡1組(總價值計新臺幣248
    元),得手後,藏放在身著之褲子右方褲袋,未結帳即離去
    。嗣該賣場老闆王聖元發覺而追出並報警處理,經警在鄭淙
    文身上起出上開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淙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聖元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林 士 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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