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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2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程佳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佳萍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 、4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佳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准許部分(即附表編號1 、2 、4 部分):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程佳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等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3 部分):

(一)按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 所示罪刑之犯罪行為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並於102 年10月29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此為受刑人所犯數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自應以該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02 年2 月2 日」、「102 年1 月31日」、「102 年9 月15日」,均在前述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確定日即102 年10月29日之前,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2 年11月29日」,已在前述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確定之日即102年10月29日之後,即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要無與附表編號1 至2 、4 之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02月02日    │   102年01月31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38號          │字第2738號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 │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07日    │   102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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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 │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2年10月29日    │   102年10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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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                    │
│                │                    │                    │
└────────┴──────────┴──────────┘
┌────────┬──────────┬──────────┐
│ 編          號 │         3          │         4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1月29日    │   102年09月1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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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066號          │字第622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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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776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106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6月09日    │   104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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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776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106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3年07月10日    │   104年09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2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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