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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胡修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桂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桂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桂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刑確定,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 年1 月,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108號判決、102 年度簡字第7508號判決、102 年度審簡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6 月,均經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處有期徒刑6月、3 月、6 月接續執行,而被告於103 年4 月28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5 年1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胡修辰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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