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童慶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慶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童慶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2420號、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104 年度訴字第964 號、104 年度訴字第195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242 號、105 年度簡字第190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6903、7764號、104 年度偵字第1080號」;附表編號4 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5475、5915號、104 年度偵字第16094 號」;附表編號5 、6 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8411號、103 年度偵字第32981 號」)。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5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3 、6 至8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5 年8 月2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