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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胡佩芬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原聲請書漏載易科罰│日(原聲請書漏載易科罰│
│                │金之折算標準,應予補充│金之折算標準,應予補充│
│                │)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1 月16日        │104 年7 月30日        │
├────────┼───────────┼───────────┤
│偵   查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18329 號│104 年度速偵字第5342號│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740號│104 年度簡字第545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11月6 日        │104 年11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740號│104 年度簡字第5450號  │
│      ├────┼───────────┼───────────┤
│判  決│判    決│104 年11月24日        │104 年12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