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宜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宜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吳宜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包括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2376號、第2943號、第3852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