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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431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443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刑肆月」後,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8、9 行已揭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引用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然於主文欄漏未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於主文欄「處有期徒刑肆月」後,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43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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