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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9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池建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9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池建發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補充「池建發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至第8 行「得手後謝鳳嬌將香水置於左肩所背之印有「NET 」字樣之灰色購物袋內」應更正為「得手後謝鳳嬌將香水置於其所攜帶之手提袋內」;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3 待證事實欄「池鳳嬌」應更正為「謝鳳嬌」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與謝鳳嬌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前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仍不思正道取財,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與謝鳳嬌共同竊得之香水2 瓶,遭被告變賣而獲得現金新臺幣600 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該600 元屬於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9929號
    被      告  池建發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池建發與其妻謝鳳嬌(另行通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於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3時20分許,由池建發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黑色自用小客車搭載謝鳳嬌,前往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比漾廣場」,由池建發在「比漾廣場
    」外駕車等候接應,並由謝鳳嬌進入「比漾廣場」內,徒手
    竊取「DIOR化妝品專櫃」店員林佳靜管領之香水2瓶(價值
    共新臺幣【下同】1萬150元),得手後謝鳳嬌將香水置於左
    肩所背之印有「NET」字樣之灰色購物袋內後隨即搭乘池建
    發駕駛之上開車輛離開,並將竊得之2瓶香水攜至桃園市桃
    園區成功路郵局附近某跳蚤市場以每瓶300元之價格變現。
二、案經香港商法華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池建發於警詢及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證人林佳靜及黃怡婷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訊中之指訴。    │                        │
├──┼───────────┼────────────┤
│ 3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同案被告池鳳嬌行竊後搭乘│
│    │張                    │被告所有之上開車輛逃逸之│
│    │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所示之犯竊盜罪所得變得之財產上利益,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黃 筱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2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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