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錫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錫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以書面請求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件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