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泳霖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泳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泳霖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547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69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8 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 日、外役監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7 月4 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