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 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文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生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郭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5 年6 月22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4日 │104 年6 月12日 │104 年6 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73號 │字第4346號 │第17109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649│104 年度簡字第6711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2199│ │ │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11月6 日 │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1 月30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649│104 年度簡字第6711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2199│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 年12月9 日 │105 年2 月3 日 │105 年3 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