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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8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8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蔚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蔚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蔚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5 月18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6 月1 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4 年8 月4 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9 月1 日確定;上揭各案,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4 年5 月2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8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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