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蔚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蔚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蔚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5 月18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6 月1 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4 年8 月4 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9 月1 日確定;上揭各案,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4 年5 月2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