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世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世榮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世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周世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案件,則為得不易科罰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5 年7 月25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援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柒月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項 │ ├───────┼──────────────┼─────────────┤ │ 犯罪日期 │102年6 月3 日 │103年1 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6397號 │度毒偵字第216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16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74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2 月27日 │103年8 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162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179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4 月7 日 │103年10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