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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詩乾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詩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五年三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及贓物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12 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此部分刑期先於98年10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74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再與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12 號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7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受刑人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93、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共二罪)、四月、五月、三月(共四罪)確定;及因偽造公印文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非字第36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非字第44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5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再因違反電信法、贓物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非字第9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四月確定。此部份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7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五年三月),受刑人於103 年2 月2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7 年7 月30日,羈押折抵142日,累進縮刑2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7 年7 月8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7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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