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昱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仁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昱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昱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4132號」》),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昱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