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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0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益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益臣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益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益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2 、3 確定判決案號欄應更正為「104 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附表編號6 所示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 年11月5 日」),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號判決書各1 件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以書面請求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 件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0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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