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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志能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經核本案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105年2月1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附表編號1至2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下酌定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

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解釋意旨,本案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10月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5日晚間7、8│104年8月25日晚間7、8│                    
│                │時許                │時許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842號          │字第7842號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61 │104年度審訴字第1961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61 │104年度審訴字第1961 │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1月12日        │105年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796號            │第1797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