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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袁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387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袁秉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袁秉華前(一)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月確定;(二)因脫逃、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931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0年度訴字第190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四)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開(二)至(四)所示之罪刑經桃園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35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並與(一)所示之罪刑再經桃園地院以104 年度聲減字第8 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

(五)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少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緩刑4 年確定,嗣緩刑經撤銷;(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6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確定;(七)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2年度易字第52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五)及(六)(七)所示之罪刑經桃園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35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1 年4 月,並與前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及另案所處有期徒刑3年6月接續執行,並先於民國93年7月28日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於96年7月28日期滿,於104年11月1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8年9月10日。袁秉華於假釋期間,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5月31日上午5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供為兇器使用之扳手,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東昇福德宮內,以扳手破壞上開福德宮內功德箱之鎖頭後,著手竊取箱內香油錢,然因竊取間遭志工發現而未得逞。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東昇福德宮主委傅文柔、證人即東昇福德宮打掃義工張美佐於警詢時指訴、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光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8張、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施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查被告於104 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顯未執行完畢,自無從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已有多次犯罪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不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1 條第2項、第1 項第3 款、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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