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詩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59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24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石詩雯於民國105年3月29日22時50分左右,在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其所營之商店內,原應注意將其所飼養之黑犬或以牽繩固定,或以其他之方式控制,以避免犬隻咬傷他人,詎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李佳達進入店內消費,旋遭該黑犬攻擊,致李佳達受有左大腿咬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6年5月25日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