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0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奇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5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奇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 行「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後應補充記載為「,基於竊盜之犯意」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前有竊盜之前科素行(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機車鑰匙1 支),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見106 年度偵字第364 號卷第2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5258號
    被      告  李奇鴻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奇鴻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
    審易字第1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4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6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
    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④
    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068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
    100 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
    第①③案之罪刑嗣經同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834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第②④⑤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以
    10 1年度聲字第60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12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4年8月24日9
    時至18時間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
    央研究院停車場內,乘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竊取陳棨
    棻所有、交付蔡喻丞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得手後,為免遭警方查緝,復於不詳時間、地點,換掛
    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業經廢棄,牌照
    逕行註銷)車牌1面,供自己代步使用,並於105年12月13日
    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亞東紀念醫院前
    ,將上開機車出借予不知情之友人賴泳鵬(涉嫌竊盜部分,
    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使用。嗣賴泳鵬於同日16時55分許,騎
    乘上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逆向
    行駛,為警攔檢而當場查獲。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奇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賴泳鵬於偵查中之結證、證人蔡喻丞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面報表、臺北市○○○○○○○○○○○○○○○○路○○
    ○○○○○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
    醫療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函文暨所附李奇鴻之病歷資料各1
    件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紙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謝  祐  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9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