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維宸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維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維宸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入監執行,嗣於106 年1 月17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㈠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9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8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受刑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634 號上訴駁回確定;㈢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2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2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受刑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22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上開裁定所定之刑期與㈤之刑期接續執行。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9 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 月2 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6 年9 月6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121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