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弘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弘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弘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弘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252號、105 年度簡字第5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各罪於105 年5 月6 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7 年3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