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鈺頴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鈺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鈺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賴鈺頴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以106年度簡字第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於106年3月21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25日以106年度簡字第5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於106年10月14日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影本或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
├─┼───┼───┼────┼─────┼────┼─────┼──────┤
│1 │竊盜  │有期徒│106年1月│本院106年 │106年2月│本院106年 │106年3月21日│
│  │      │刑6月 │1日18時 │度簡字第  │17日    │度簡字第  │            │
│  │      │,如易│許      │847 號    │        │847 號    │            │
│  │      │科罰金│        │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106年2月│本院106年 │106年9月│本院106年 │106年10月14 │
│  │害防制│刑4月 │14日22時│度簡字第  │25日    │度簡字第54│日          │
│  │條例  │,如易│許      │5474號    │        │74號      │            │
│  │      │科罰金│        │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3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