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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4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46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宥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宥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宥甄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者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77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另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69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案接續執行,於103 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處罰後,竟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品之意志力薄弱,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兼衡被告生活狀況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至其餘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包(總淨重264.52公克、驗餘淨重264.19公克)、電子磅秤1 台及分裝袋1 批,業據被告供明與本案犯罪無關(參本院審判筆錄第3 頁),且經本院以被告因犯販賣毒品罪以106 年度訴字第25號為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在案,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2號
    被      告  吳宥甄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
                        0
                        居○○市○○區○○街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宥甄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
    5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其另犯之誣告案件併
    予執行,於103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1月14日6時
    許,在不詳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用火燒
    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
    警於同日7時10許,在○○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前
    ,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由吳宥甄所駕駛,
    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實施搜索而查
    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包(總淨
    重264.52公克、總純質淨重為231.33公克,吳宥甄此部分涉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
    34321號提起公訴)、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臺與
    分裝袋1批等物,經採尿送驗後,結果因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吳宥甄於警詢時及偵│被告於前開時間施用第二│
│    │查中之供詞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    │                      │之事實。              │
├──┼───────────┼───────────┤
│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被告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性反應之事實。        │
│    │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9 │                      │
│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
│    │告(檢體編號:110186號)│                      │
├──┼───────────┼───────────┤
│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被告為警查扣之毒品18包│
│    │106年1月13日刑鑑字第10│,經檢驗均含甲基安非他│
│    │00000000號鑑定書      │命成分,足徵被告施用第│
│    │                      │二級毒品之事實。      │
├──┼───────────┼───────────┤
│ 4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    │非他命18包(總淨重264.│之事實。              │
│    │52公克、總純質淨重為23│                      │
│    │1.33公克)、安非他命吸│                      │
│    │食器1組、電子磅秤1臺與│                      │
│    │分裝袋1批等物         │                      │
├──┼───────────┼───────────┤
│ 5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    │表、矯正簡表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
│    │                      │處罪刑確定執行完畢;再│
│    │                      │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與本│
│    │                      │件為累犯等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
    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其前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8包(總淨重264.52公克、總純質淨重
    為231.33公克),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4321號
    提起公訴時併聲請沒收,爰不另聲請沒收,另扣案之安非他
    命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臺與分裝袋1批等物,係被告所有
    ,供被告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
    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啓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46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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