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73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蔚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9545號、第995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李蔚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蔚良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 月8 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同日釋放出所;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63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詎其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論罪科刑,竟仍不知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

㈠於105 年10月9 日某時,在新北市內某工地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燃,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起訴書略載施用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應予補充)

㈡於105 年10月23日某時,在新北市內某工地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燃,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起訴書略載施用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應予補充)。

二、證據:

⑴被告李蔚良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2 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4日、105 年11月8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各1 份。

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前於⑴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463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58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與上揭⑴案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⑶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72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⑷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98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⑸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2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⑶至⑸案,經本院102 年聲字第16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與前揭案件接續執行,嗣於103 年6 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處罰後,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薄弱,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3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