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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6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臻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52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805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明臻與告訴人高郁茹為夫妻,因分居後之生活費及婚姻離婚之爭端嫌隙,吳明臻遂於106年05月15日17時35分,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住家內,未經高郁茹同意而擅自登入其所有之通訊軟體SKYPE帳號:「kaenykao」,擷取高郁茹與友人之對話訊息,再以自己申登使用之電子信箱wuming-chen([email protected])發送:「員工高郁茹枉顧家庭,逕自離家,我是高郁茹的老公。她帶走我們所有共有投資資產約500萬,使我生活陷入困境,身為主管,麻煩勸勸她,或告知老闆教導她。謝謝。今年她的行為。麻煩請好好跟她溝通,本人生活已陷入困境。」等文字內容至高郁茹任職公司之信箱內,而致生損害於高郁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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