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4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4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湯鎰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湯鎰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第3651號判決」更正為「第4726號判決」、第7行補充被告前科紀錄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同法院於105年12月1日以105年度聲字第5151號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同年月17日確定,於106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就上開3案件經同法院於106年4月1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1 56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於同年月26 日確定,於106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9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補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第10行「查獲」補充為「因另案毒品通緝遭查獲」;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二)第2至3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7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欄並補充證據「勘察採證同意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同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更正為「又被告前有如上更正補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後,猶未完成,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087號
被 告 湯鎰彰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湯鎰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949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執
行完畢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第20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
字第3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11月2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06年6月28日11時許
,在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某友人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6年7月
1日14時36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查
獲,並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湯鎰彰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檢體編號:C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