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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1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1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炳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6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炳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壹拾點柒捌陸零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聲請書文內關於「甲基安非他命4包(共計毛重12.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之記載,均予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共計:10.7941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7860公克)」;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為證據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暨判處罪刑,猶不知悔悟,再犯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未生具體危害,兼衡其素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表)、犯罪動機、犯罪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6806號
    被      告  陳炳男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炳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5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
    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㈢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4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㈤施用及持有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
    度易字第15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確定;㈥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
    度上訴字第3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㈦詐欺案
    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48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㈧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
    度簡字第6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㈨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6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㈩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確定,於105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在假
    釋期間內。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20日10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陽明
    街四維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
    5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橋板橋往樹林方向機車道為警
    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共計毛重12.01公克)及安
    非他命吸食器1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炳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A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A0000000號)各
      1紙。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為被告
    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  芷  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16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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