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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2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2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佳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佳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詢據被告賴佳銘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詢據被告賴佳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毒偵字第9091號被 告 賴佳銘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佳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7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251、3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24號判決就施用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就持有毒品部分為無罪之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撤銷原判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簡字第3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同法院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並與前開所犯5罪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復因上開各罪均符合減刑條例之規定,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44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6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7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6年4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1日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附近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2日23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與民享街口時為警攔查,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賴佳銘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23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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