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秉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秉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鍾秉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確定,於民國101年5 月1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鍾秉棋前於:㈠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同年間,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
㈢同年間,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㈤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㈥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㈦同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㈧上開㈤至㈦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並與㈣所示有期徒刑4 年4 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7 年4 月8 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21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