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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4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昭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力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力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力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原聲請書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5 年9 月26日19時35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08月14日08時21分│105 年09月26日19時35分│
│                │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
│                │某時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7276號              │第9875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7307號  │ 105年度簡字第811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01月13日     │    106年01月25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7307號  │ 105年度簡字第8110號  │
│      ├────┼───────────┼───────────┤
│判  決│判    決│    106年03月31日     │    106年04月0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5989號                │608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4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