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竹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竹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竹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竹軒(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臺非字第221 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2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3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7 月1 日入監執行,經接續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4 月25日及上開(一)、(二)之刑(合計有期徒刑2 年4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3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2 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57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