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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2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奕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奕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82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91年度台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奕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5 年7 月20日上午某時許  │105 年8 月15日晚間10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8125號        │年度毒偵字第7110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 年度簡字第8196號      │105 年度簡字第819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6 年1 月12日            │106 年2 月3 日            │
├─┼─────┼─────────────┼─────────────┤
│確│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5 年度簡字第8196號      │105 年度簡字第8197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6 年2 月18日            │106 年3 月18日            │
├─┴─────┼─────────────┼─────────────┤
│  備註        │106 年6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                          │
│              │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2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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