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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翊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宇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 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17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393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前開應執行之刑 2年8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 11月9日。嗣受刑人於106年 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 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翊臻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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