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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6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信旗陳威帆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5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蕭力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蕭力瑋因學、知識尚未成熟,心智方面尚不足,因一時貪圖利益而誤觸刑責,念於被告為初次所犯,且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為良好,無逃亡、串證之虞,且被告現提供法院以後寄發開庭通知之地址,供法院日後通知無礙,以確保法律程序之進行,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3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受命法官依法訊問,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行,經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涉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先前曾有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而遭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衡酌被告涉嫌之販賣毒品犯行,對於社會秩序影響重大,兼衡被告之身體狀況、家庭經濟情形,足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處分自民國106年7月19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案經檢察官指揮自106年7月28日起執行本院106年審訴字第363號刑事確定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307號刑事簡易確定判決、105年度簡字第8110號刑事簡易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4月、3月、3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25日新北檢兆木106執10843字第328748號函及所附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自106年7月28日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人,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