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俊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賴俊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俊吉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將原判決撤銷,而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均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2年2月確定;上開2案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㈡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年2月24日起入監執行,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