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致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致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3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5年8月11日凌晨1時許」外,餘均無不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