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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9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致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致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3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5年8月11日凌晨1時許」外,餘均無不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9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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