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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俊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王俊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6 年1 月20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17日17時許│104 年11月14日或15日│
│                │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某時許              │
│                │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04號          │字第3640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298│105 年度審簡字第1393│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7 月25日      │105 年10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1882│105 年度審簡字第1393│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9 月20日      │105 年11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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