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鈺頴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鈺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鈺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賴鈺頴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以106年度簡字第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於106年3月21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25日以106年度簡字第5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於106年10月14日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影本或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 ├─┼───┼───┼────┼─────┼────┼─────┼──────┤ │1 │竊盜 │有期徒│106年1月│本院106年 │106年2月│本院106年 │106年3月21日│ │ │ │刑6月 │1日18時 │度簡字第 │17日 │度簡字第 │ │ │ │ │,如易│許 │847 號 │ │847 號 │ │ │ │ │科罰金│ │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106年2月│本院106年 │106年9月│本院106年 │106年10月14 │ │ │害防制│刑4月 │14日22時│度簡字第 │25日 │度簡字第54│日 │ │ │條例 │,如易│許 │5474號 │ │74號 │ │ │ │ │科罰金│ │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