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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堪認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而附表編號2 之罪為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5 年9 月22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05月22日      │104 年10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786號          │字第8069 號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號│
│      │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01月27日       │105年03月11日       │
│      │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2412│105 年度上訴字第1336│
│      │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09月22日       │105年12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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