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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得成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得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宣告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21日      │104年6月29日      │104年9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5年度毒偵字 │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
│              │第2460號          │字第192號、105年度│字第192號、105年度│
│              │                  │偵緝字第544 號、第│偵緝字第544 號、第│
│              │                  │545號             │545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10│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      │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5年5月27日      │105年9月23日      │105年9月23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10│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      │      │號                │                  │                  │
│      ├───┼─────────┼─────────┼─────────┤
│判  決│判決確│105年6月28日      │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              │10309號           │16628號           │16628號           │
│              │                  ├─────────┴─────────┤
│              │                  │編號2、3應執刑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9月1日       │105年2月19日      │105年4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              │字第192號、105年度│第2762號、第3173號│第2762號、第3173號│
│              │偵緝字第544 號、第│                  │                  │
│              │545號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0│105年度審訴字第860│
│      │      │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5年9月23日      │105年8月26日      │105年8月26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0│105年度審訴字第860│
│      │      │                  │號                │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
│              │16629號           │17541號           │17541號           │
│              │                  ├─────────┴─────────┤
│              │                  │編號5、6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