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得成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得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宣告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21日 │104年6月29日 │104年9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5年度毒偵字 │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 │ │第2460號 │字第192號、105年度│字第192號、105年度│ │ │ │偵緝字第544 號、第│偵緝字第544 號、第│ │ │ │545號 │545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10│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 │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5年5月27日 │105年9月23日 │105年9月23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10│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 │ │號 │ │ │ │ ├───┼─────────┼─────────┼─────────┤ │判 決│判決確│105年6月28日 │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 │10309號 │16628號 │16628號 │ │ │ ├─────────┴─────────┤ │ │ │編號2、3應執刑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9月1日 │105年2月19日 │105年4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 │字第192號、105年度│第2762號、第3173號│第2762號、第3173號│ │ │偵緝字第544 號、第│ │ │ │ │545號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0│105年度審訴字第860│ │ │ │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5年9月23日 │105年8月26日 │105年8月26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0│105年度審訴字第860│ │ │ │ │號 │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 │ │16629號 │17541號 │17541號 │ │ │ ├─────────┴─────────┤ │ │ │編號5、6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