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0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2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先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2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㈠至㈤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3 年3 月2 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8 年1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2月2 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724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