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勝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7036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732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31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勝宗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莊勝宗、張明諺(經本院先行判決,上訴中)、王紹齊(經本院先行判決確定)於民國105 年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楊老闆」之成年男子及張仕賢(已判決確定)所屬詐欺集團,由張明諺、王紹齊負責收受人頭帳戶、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領詐欺被害人匯款至人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擔任俗稱之「車手」;莊勝宗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阿宗鐵板燒之實際負責人,並於上址收受張明諺、王紹齊及其他車手交付之詐欺所得款項(俗稱「收水」),擔任俗稱之「水房」。莊勝宗、張明諺、王紹齊分別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莊勝宗、張明諺、王紹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張明諺、王紹齊分別於附表1-1 之時間、地點,測試蔡適良申辦之板信商業銀行東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適良板信帳戶,涉犯幫助詐欺罪部分已判決確定)、永豐銀行東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適良永豐帳戶)、內湖東湖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適良郵局帳戶)提款卡是否仍可使用;另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不詳時間,分別撥打電話予粘福生、洪文章、辛山水、陳麗美、徐志文、劉超群、林曉嘉、凌家珍、孫姚桂蘭、馬浩倫、黃玉琴、王錫麟、林照亮、許穎哲、劉治辰、黃教米、林德明,以附表1-2 所示方式致使渠等陷於錯誤,渠等遂分別於附表1 -2所示時間,匯款附表1-2 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張明諺隨即於附表1-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所示款項。詐欺集團上游復以通訊軟體蜂加、WECHAT指示張明諺於附表1-2 所示日期之不詳時間,將前開款項扣除領取款項百分之4 報酬後,至阿宗鐵板燒店內將剩餘款項交付予莊勝宗。
㈡莊勝宗、張明諺、張仕賢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分別於撥打電話予陳東呈、蔡幸芝、張鈞泰,以附表2 所示方式致使渠等陷於錯誤,渠等遂分別於附表2 所示時間,匯款至莊自強申辦之臺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莊自強富邦銀行帳戶,涉犯幫助詐欺罪部分已判決確定)、黃堉仁申辦之彰化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堉仁彰銀帳戶,涉犯幫助詐欺罪部分已判決確定),張明諺隨即交付莊自強富邦銀行帳戶、黃堉仁彰銀帳戶之提款卡予張仕賢,並指示張仕賢於附表2 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 所示金額,張仕賢從中抽取提領款項百分之2 報酬後,將其餘款項均交付張明諺,詐欺集團上游復以通訊軟體蜂加、WECHAT指示張明諺於附表2 所示日期之不詳時間,至阿宗鐵板燒店內將剩餘款項交付予莊勝宗。
㈢張明諺、王紹齊、莊勝宗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 年7 月間某日,由張明諺以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購買陳柏勛(涉嫌幫助詐欺罪部分已判決確定)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柏勛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欲作為詐欺之用;嗣詐欺集團之機房成員分別於不詳時間撥打電話予黃國鐘、陳嘉睿、黃永福,以附表3 所示方式致使渠等陷於錯誤,渠等遂陸續於附表3 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3 所示金額至附表3 所示帳戶,分別遭張明諺、王紹齊於附表3 所示時間提領所示款項。詐欺集團上游復以通訊軟體蜂加、WECHAT指示張明諺、王紹齊,分別於附表3 所示日期之不詳時間,將前開款項扣除領取款項百分之4 報酬後,至阿宗鐵板燒店內將剩餘款項交付予莊勝宗。
㈣王紹齊、莊勝宗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撥打電話予莊守仁、王慧君、李銘哲,以附表所示方式致使渠等陷於錯誤,渠等遂分別匯款至附表4 所示帳戶,王紹齊再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4 內所示款項得手。王紹齊再依詐欺集團上游指示,於附表4 所示日期之不詳時間,將前開款項扣除報酬後,至阿宗鐵板燒店內將剩餘款項交付予莊勝宗。
㈤王紹齊、莊勝宗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文鐘、徐志文、夏安信、辜春景、廖文村、高文華、陳建明、鄭麗娜,致渠等陷於錯誤,遂分別於附表5 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5 所示之嚴子琁合作金庫迴龍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嚴子琁合作金庫帳戶,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不起訴),許弘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弘坤中國信託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部分已判決確定)、許弘坤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弘坤郵局帳戶),殷資閔合作金庫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殷資閔合作金庫帳戶,殷資閔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已判決確定)、王紹齊則於附表5 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5所示之款項得手。王紹齊再依詐欺集團上游指示,於附表5 所示日期之不詳時間,將前開款項扣除報酬後,至阿宗鐵板燒店內將剩餘款項交付予莊勝宗。因認被告莊勝宗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34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在防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印證,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官評價,且證據法亦無禁止得僅憑一個證據而為判斷之規定,然自由心證,係由於舉證、整理及綜合各個證據後,本乎組合多種推理之作用而形成,單憑一個證據通常難以獲得正確之心證,故當一個證據,尚不足以形成正確之心證時,即應調查其他證據。尤其證人之陳述,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有無健全,陳述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之影響,而具有游移性;其在一般性之證人,已不無或言不盡情,或故事偏袒,致所認識之事實未必與真實事實相符,故仍須賴互補性之證據始足以形成確信心證;而在對立性之證人(如被害人、告訴人)、目的性之證人(如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刑責優惠者)、脆弱性之證人(如易受誘導之幼童)或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等,則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預防方法外,尤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莊勝宗涉有上揭犯嫌,無非係以:1.被告莊勝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2.證人即被告張明諺、王紹齊於偵查中之供述、3.阿宗鐵板燒店內現場照片10張、位置圖、被告張明諺、王紹齊手繪店內位置圖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收取張明諺、王紹齊提領之款項,不是所謂「收水」的「水房」等語。
五、經查:
㈠同案被告張明諺、王紹齊有前揭公訴意旨所載之負責收受人頭帳戶、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領詐欺被害人陳東呈等人匯款至人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即擔任俗稱之「車手」之情事,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為同案被告張明諺、王紹齊坦承不諱,其等業經本院先行判決,有本院判決1 份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本件爭點應為:被告是否收取張明諺、王紹齊提領之款項。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明諺、王紹齊固均稱:我提領之款項,均至阿宗鐵板燒,於扣除報酬後,交給被告莊勝宗云云。然查其等於偵查之初均坦承犯行,因有供出上手以求獲判較輕刑度之誘因,故其等指述上手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參酌前揭說明,應參酌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等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查:
1.證人張明諺、王紹齊均稱:會以行動電話之微信(WECHAT)、蜂加APP 與上游聯絡,經指示把提領的款項送到阿宗鐵板燒;我的行動電話裡有相關訊息,但不確定有沒有被刪除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704號卷第47頁反面、106年度偵緝字2313號第35頁、本院卷第97、104頁)。而本案有扣得張明諺、王紹齊之行動電話(見105年度他字第5704號卷第54 頁、106年度偵緝字第2313號卷第34頁、第43頁背面~57頁),然卷內並無其等行動電話APP中提及上手指示交付款項予「阿宗鐵板燒」、「莊勝宗」之訊息或相關資料。是證人張明諺、王紹齊指述被告情節,即乏佐證。
2.證人張明諺、王紹齊固繪製「阿宗鐵板燒」店內位置圖(106 年度偵字第10732 號卷二第53頁、106 年度偵緝字第2313號卷第43頁),而與「阿宗鐵板燒」現場狀況相符(106 年度偵字第10732 號卷二第60頁)。然「阿宗鐵板燒」既為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且被告辯稱:張明諺、王紹齊是來店裡的客人等語;再觀諸證人張明諺、王紹齊所繪之圖均為該店公開營業之範圍,而無未予公眾進出之細節,堪認任何至該店消費之人均得以描繪之。是該等店內位置圖,亦難佐證證人張明諺、王紹齊指述被告收受款項之情節。
3.從而,證人張明諺、王紹齊前揭所述均乏佐證,又無其他證據,是本院尚難逕認為其等指述被告之情節為真實。
㈢另本案扣得被告莊勝宗之行動電話(見106 年度偵字第10732 號卷一第404 頁),然卷內亦無其與證人2 人或其等上手共同詐欺取財之相關訊息或事證。是被告所辯:我沒有收取張明諺、王紹齊提領之款項,不是所謂「收水」的「水房」等語,尚非虛妄,應堪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之上開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1-1(被告王紹齊、張明諺測試卡片)┌──┬───┬────────────┬────────┬────────────────┬─────────┐│編號│操作人│提領或存入時間 │提領或存入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 │ │ │(新臺幣) │ │ │├──┼───┼────────────┼────────┼────────────────┼─────────┤│ 1 │王紹齊│105年8月6日17時27分 │存入100元 │蘆洲區九芎街92號統一超商長久店 │蔡適良永豐帳戶 │├──┼───┼────────────┼────────┼────────────────┼─────────┤│ 2 │王紹齊│105年8月6日17時45分 │提領800元 │蘆洲區長安街66號萊爾富超商 │蔡適良板信帳戶 │├──┼───┼────────────┼────────┼────────────────┼─────────┤│ 3 │王紹齊│105年8月6日17時50分 │提領2,000元 │蘆洲區長安街64號統一超商 │蔡適良郵局帳戶 │├──┼───┼────────────┼────────┼────────────────┼─────────┤│ 4 │張明諺│105年8月8日9時31分 │存入100元 │蘆洲區長安街64號統一超商 │蔡適良永豐帳戶 │├──┼───┼────────────┼────────┼────────────────┼─────────┤│ 5 │張明諺│105年8月8日9時30分 │提領100元 │蘆洲區長安街66號萊爾富超商 │蔡適良郵局帳戶 │└──┴───┴────────────┴────────┴────────────────┴─────────┘附表1-2(被告張明諺提領之款項)┌─┬────┬─────┬────┬───────┬─────────┬──────┬───────┬────┐│編│告訴人被│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匯款帳戶 │詐騙方式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號│害人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1 │粘福生( │8萬元 │105年8月│蔡適良郵局帳戶│佯稱為其國中同學吳│105年8月8日 │不詳 │7萬9,000││ │告訴人) │ │8日11時 │ │福源,因有急用需借│ │ │元 ││ │ │ │35分 │ │款云云 │ │ │ │├─┼────┼─────┼────┼───────┼─────────┼──────┼───────┼────┤│2 │洪文章( │10萬元 │105年8月│蔡適良郵局帳戶│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8月8日 │新北市蘆洲區長│7萬元 ││ │告訴人) │ │8日12時 │ │急用需借款云云 │13時2分 │安街225號蘆洲 │ ││ │ │ │27分 │ │ │ │中原路郵局 │ │├─┼────┼─────┼────┼───────┼─────────┼──────┼───────┼────┤│3 │辛山水( │12萬元 │105年8月│蔡適良永豐帳戶│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8月8日 │新北市蘆洲區九│11萬 ││ │告訴人) │ │8日10時 │ │急用需借款云云 │11時16分 │芎路66號全家超│9,000元 ││ │ │ │45分 │ │ │ │商 │ │├─┼────┼─────┼────┼───────┼─────────┼──────┼───────┼────┤│4 │陳麗美( │8萬元 │105年8月│蔡適良板信帳戶│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8月8日 │新北市蘆洲區九│8萬元 ││ │告訴人) │ │8日 │ │急用需借款云云 │11時44分 │芎路92號統一超│ ││ │ │ │ │ │ │ │商 │ │├─┼────┼─────┼────┼───────┼─────────┼──────┼───────┼────┤│5 │徐志文 │8萬元 │105年7月│嚴子旋合作金庫│佯稱為其友人賴介達│105年7月15日│新北市蘆洲區九│8萬元 ││ │ │ │15日 │000000000000號│,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3時28分 │芎路92號統一超│ ││ │ │ │ │帳戶(涉犯幫助│云 │ │商 │ ││ │ │ │ │詐欺罪嫌部分另│ │ │ │ ││ │ │ │ │案偵辦中) │ │ │ │ │├─┼────┼─────┼────┼───────┼─────────┼──────┼───────┼────┤│6 │劉超群 │12萬元 │105年8月│李金祐中國信託│佯稱為其友人戴昱弘│105年8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化│12萬元 ││ │ │ │12日13時│帳戶0000000000│,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3時15分 │成路429之4號超│ ││ │ │ │ │76號帳戶(涉犯│云 │ │商 │ ││ │ │ │ │幫助詐欺罪嫌部│ │ │ │ ││ │ │ │ │分另案偵辦中)│ │ │ │ │├─┼────┼─────┼────┼───────┼─────────┼──────┼───────┼────┤│7 │林曉嘉 │10萬元 │105年10 │莊自強富邦銀行│佯稱為其友人郭方欣│105年10月19 │新北市三重區龍│10萬元 ││ │ │ │月19日 │000000000000帳│,因有急用需借款云│日15時16分 │濱路168之1號超│ ││ │ │ │ │戶(涉犯幫助詐│云 │ │商ATM │ ││ │ │ │ │欺罪部分業已判│ │ │ │ ││ │ │ │ │決確定) │ │ │ │ │├─┼────┼─────┼────┼───────┼─────────┼──────┼───────┼────┤│8 │凌家珍 │10萬元 │105年10 │莊自強富邦銀行│佯稱為其男友蔣政君│105年10月21 │新北市三重區龍│10萬元 ││ │(告訴人)│ │月20日 │帳戶 │之大哥,因有急用需│日15時34分 │濱路168之1號超│ ││ │ │ │ │ │借款云云 │ │商ATM │ │├─┼────┼─────┼────┼───────┼─────────┼──────┼───────┼────┤│9 │孫姚桂蘭│8萬元 │105年8月│邱敏恩中國信託│佯稱為其配偶之客戶│105年8月18日│新北市蘆洲區九│10萬元 ││ │ │ │18日10時│000000000000號│,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0時56分 │芎路92號統一超│(含孫姚 ││ │ │ │42分 │帳戶(涉嫌幫助│云 │ │商ATM │桂蘭8萬 ││ │ │ │ │詐欺案件另案審│ │ │ │元) ││ │ │ │ │理中) │ ├──────┼───────┼────┤│ │ │ │ │ │ │105年8月18日│不詳 │2萬元 ││ │ │ │ │ │ │10時57分 │ │(含孫姚 ││ │ │ │ │ │ │ │ │桂蘭8萬 ││ │ │ │ │ │ │ │ │元) │├─┼────┼─────┼────┼───────┼─────────┼──────┼───────┼────┤│10│馬浩倫 │5萬元 │105年8月│邱敏恩中國信託│佯稱為其友人羅德淵│105年8月18日│新北市蘆洲區九│10萬元 ││ │(告訴人)│ │18日10時│帳戶(涉嫌幫助│,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0時56分 │芎路92號統一超│(含馬浩 ││ │ │ │33分 │詐欺案件另案審│云 │ │商ATM │倫5萬元 ││ │ │ │ │理中) │ │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18日│不詳 │2萬元(含││ │ │ │ │ │ │10時57分 │ │馬浩倫5 ││ │ │ │ │ │ │ │ │萬元) │├─┼────┼─────┼────┼───────┼─────────┼──────┼───────┼────┤│11│黃玉琴 │5萬元 │105年8月│李金祐國泰世華│佯稱為其配偶之妹,│105年8月13日│新北市蘆洲區長│9,00元 ││ │ │ │12日15時│帳戶0000000000│因有急用需借款云云│0時28分 │安街66號超商 │ ││ │ │ │2分 │18號帳戶(涉犯│ │ │ATM │ ││ │ │ │ │幫助詐欺罪嫌部│ │ │ │ ││ │ │ │ │分另案偵辦中)│ │ │ │ │├─┼────┼─────┼────┼───────┼─────────┼──────┼───────┼────┤│12│王錫麟 │13萬元 │105年8月│邱敏恩玉山銀行│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8月18日│新北市蘆洲區九│15萬元 ││ │(告訴人)│ │18日 │0000000000000 │急用需借款云云 │12時2分 │芎路66號超商 │(含王錫 ││ │ │ │ │號帳戶(涉犯幫│ │ │ATM │麟13萬元││ │ │ │ │助詐欺罪嫌部分│ │ │ │) ││ │ ├─────┼────┤另案偵辦中) │ ├──────┼───────┼────┤│ │ │18萬元 │105年8月│ │ │105年8月19日│新北市蘆洲區正│6萬元 ││ │ │ │19日13時│ │ │13時29分 │和街47號ATM │ ││ │ │ │5分 │ │ │ │ │ │├─┼────┼─────┼────┼───────┼─────────┼──────┼───────┼────┤│13│林照亮 │12萬元 │105年8月│李金祐富邦銀行│佯稱為其友人陳榮相│105年8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化│10萬元 ││ │ │ │12日 │帳戶0000000000│,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5時12分 │成路428之4號 │(含林照││ │ │ │ │35號帳戶(涉犯│云 │ │超商ATM │亮12萬元││ │ │ │ │幫助詐欺罪嫌部│ │ │ │) ││ │ │ │ │分另案偵辦中)│ ├──────┼───────┼────┤│ │ │ │ │ │ │105年8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化│8萬元 ││ │ │ │ │ │ │15時14分 │成路431巷76號 │(含林照││ │ │ │ │ │ │ │超商ATM │亮12萬元││ │ │ │ │ │ │ │ │) │├─┼────┼─────┼────┼───────┼─────────┼──────┼───────┼────┤│14│許穎哲 │2萬5,000元│105年8月│李金祐國泰世華│佯稱為其友人王志偉│105年8月13日│新北市蘆洲區中│2萬5,000││ │ │ │13日9時1│帳戶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9時55分 │正路79號ATM │元 ││ │ │ │分 │ │云 │ │ │ │├─┼────┼─────┼────┼───────┼─────────┼──────┼───────┼────┤│15│劉治辰 │10萬元 │105年7月│許弘坤中國信託│佯稱為其乾姐黃良慧│105年7月20日│新北市蘆洲區九│10萬元 ││ │(告訴人)│ │20日12時│帳戶0000000000│,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3時23分 │芎路92號超商 │ ││ │ │ │59分 │19號帳戶(涉犯│云 │ │ATM │ ││ │ │ │ │幫助詐欺罪嫌部│ │ │ │ ││ │ │ │ │分另案審理中)│ │ │ │ │├─┼────┼─────┼────┼───────┼─────────┼──────┼───────┼────┤│16│黃教米 │15萬元 │105年8月│邱敏恩玉山帳戶│佯稱為其友人孫英化│105年8月17日│新北市新莊區化│15萬元 ││ │(告訴人)│ │17日10時│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1時19分 │成路552號ATM │ ││ │ │ │50分 │ │云 │ │ │ │├─┼────┼─────┼────┼───────┼─────────┼──────┼───────┼────┤│17│林德明 │5萬元 │105年8月│陳柏勛國泰世華│佯稱為其友人陳福全│105年8月10日│新北市蘆洲區中│10萬元 ││ │(告訴人)│ │9日13時 │000000000000號│,因有急用需借款云│0時1分 │正路79號ATM │(含林德││ │ │ │28分 │帳戶(涉犯幫助│云 │ │ │明5萬元 ││ │ │ │ │詐欺罪嫌部分另│ │ │ │) ││ │ │ │ │案審理中 │ │ │ │ │└─┴────┴─────┴────┴───────┴─────────┴──────┴───────┴────┘附表2(同案告張仕賢提領之款項)┌─┬────┬─────┬────┬───────┬─────────┬──────┬───────┬────┐│編│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款帳戶 │詐欺方式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號│(告訴人)│ │(新臺幣)│ │ │ │ │(新臺幣)│├─┼────┼─────┼────┼───────┼─────────┼──────┼───────┼────┤│1 │陳東呈 │105年10月 │12萬元 │莊自強富邦銀行│佯稱為其友人王坤池│105年10月18 │新北市三重區龍│12萬元 ││ │(告訴人)│18日12時36│ │000000000000號│,因有急用需借款云│日12時56分 │門路176號超商 │ ││ │ │分 │ │帳戶(涉犯幫助│云。 │ │ │ ││ │ │ │ │詐欺罪嫌部分已│ │ │ │ ││ │ │ │ │判決確定) │ │ │ │ │├─┼────┼─────┼────┼───────┼─────────┼──────┼───────┼────┤│2 │蔡幸芝 │105年10月 │9萬元 │黃堉仁00000000│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10月12 │新北市蘆洲區永│9萬元 ││ │(告訴人)│12日11時48│ │622400號彰銀帳│急用需借款云云。 │日12時8分 │平街32巷12弄1 │ ││ │ │分 │ │戶(涉犯幫助詐│ │ │號超商 │ ││ │ │ │ │欺罪嫌部分另案│ │ │ │ ││ │ │ │ │審理中) │ │ │ │ │├─┼────┼─────┼────┼───────┼─────────┼──────┼───────┼────┤│3 │張鈞泰 │105年10月 │5萬元 │黃堉仁彰銀帳戶│佯稱為其友人王宏昌│105年10月12 │新北市蘆洲區永│5萬元 ││ │ │12日13時14│ │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日13時54分 │平街30號超商 │ ││ │ │分 │ │ │云。 │ │ │ │└─┴────┴─────┴────┴───────┴─────────┴──────┴───────┴────┘附表3(被告王紹齊、張明諺提領之款項)┌─┬───┬────┬─────┬─────┬──────┬──────┬───────┬─────┬────┐│編│告訴人│匯款金額│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詐騙方式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提領金額││號│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1 │黃國鐘│16萬元 │105年8月9 │陳柏勛國泰│佯稱為其同學│105年8月9日 │新北市蘆洲區中│王紹齊 │9萬9,000││ │ │ │日11時55分│世華帳戶 │楊欽銘,因公│12時3分 │正路79號ATM │ │元 ││ │ │ │ │ │司周轉急需用├──────┼───────┼─────┼────┤│ │ │ │ │ │錢云云 │105年8月10日│新北市蘆洲區中│張明諺 │6萬元 ││ │ │ │ │ │ │0時1分 │正路79號ATM │ │ │├─┼───┼────┼─────┼─────┼──────┼──────┼───────┼─────┼────┤│2 │陳嘉睿│105年8月│3萬元 │俞石清臺灣│佯稱為其友人│105年8月9日 │新北市蘆洲區九│王紹齊 │2萬1,000││ │ │9日16時 │ │銀行帳戶(│林志鴻,因有│14時 │芎街92號超商內│ │元 ││ │ │ │ │帳號089004│急用需借款云│ │ATM │ │ ││ │ │ │ │195508,涉│云 ├──────┼───────┼─────┼────┤│ │ │ │ │犯詐欺罪業│ │105年8月10日│新北市蘆洲區中│張明諺 │9,000元 ││ │ │ │ │已判決確定│ │0時4分 │正路79號ATM │ │ ││ │ │ │ │) │ │ │ │ │ │├─┼───┼────┼─────┼─────┼──────┼──────┼───────┼─────┼────┤│3 │黃永福│105年8月│12萬元 │俞石清臺灣│佯稱為其弟,│105年8月10日│新北市蘆洲區九│王紹齊 │7萬元 ││ │ │10日13時│ │銀行帳戶 │因有急用需借│15時34分 │芎街92號超商內│ │ ││ │ │39分 │ │ │款云云 │ │ATM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 │新北市蘆洲區九│張明諺 │4萬9,000││ │ │ │ │ │ │11日0時1 │芎街66號超商內│ │元 ││ │ │ │ │ │ │分 │ATM │ │ │└─┴───┴────┴─────┴─────┴──────┴──────┴───────┴─────┴────┘附表4(被告王紹齊提領之款項)┌─┬────┬─────┬────┬───────┬─────────┬──────┬───────┬────┐│編│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款帳戶 │詐欺方式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號│(告訴人)│ │(新臺幣)│ │ │ │ │(新臺幣)│├─┼────┼─────┼────┼───────┼─────────┼──────┼───────┼────┤│1 │莊守仁 │105年8月9 │13萬元 │俞石清臺灣銀行│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8月9日 │新北市蘆洲區九│12萬 ││ │(告訴人)│日10時30分│ │帳戶 │急用需借款云云 │13時51分 │芎街66號超商內│9,000元 │├─┼────┼─────┼────┼───────┼─────────┼──────┼───────┼────┤│2 │王慧君 │105年8月13│7,985元 │李金祐中國信託│佯稱為奇摩拍賣員工│105年8月13日│新北市蘆洲區永│37,000元││ │(告訴人)│日15時38分│ │帳戶 │,因不慎設定重複扣│15時39分 │安南路2段18號 │(含王慧││ │ │ │ │ │款,需配合至ATM轉 │ │超商內 │君7,985 ││ │ │ │ │ │帳云云。 │ │ │元) │├─┼────┼─────┼────┼───────┼─────────┼──────┼───────┼────┤│3 │李銘哲 │105年8月13│8,985元 │李金祐國泰世華│佯稱為網路拍賣店家│105年8月13日│新北市蘆洲區正│8,000元 ││ │(告訴人)│日15時43分│ │銀行帳戶 │,因不慎設定重複扣│15時56分 │和街74號超商內│ ││ │ │ │ │ │款,需配合至ATM轉 ├──────┼───────┼────┤│ │ │ │ │ │帳云云。 │105年8月13日│新北市蘆洲區長│1,000元 ││ │ │ │ │ │ │16時21分 │安街64號超商內│ │└─┴────┴─────┴────┴───────┴─────────┴──────┴───────┴────┘附表5 (被告王紹齊提領之款項,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5111 號提起公訴)┌─┬────┬─────┬────┬───────┬─────────┬──────┬───────┬────┐│編│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款帳戶 │詐欺方式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號│(告訴人)│ │(新臺幣)│ │ │ │ │(新臺幣)│├─┼────┼─────┼────┼───────┼─────────┼──────┼───────┼────┤│1 │陳文鐘 │105年7月11│8萬元 │嚴子琁合作金庫│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7月11日│不詳 │8萬元 ││ │(告訴人)│日10時39分│ │帳戶 │急用需借款云云。 │ │ │ │├─┼────┼─────┼────┼───────┼─────────┼──────┼───────┼────┤│2 │夏安信 │105年7月11│6萬元 │嚴子琁合作金庫│佯稱為其友人鄭長明│105年7月11日│不詳 │6萬元 ││ │(告訴人)│日15時45分│ │帳戶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 │ │ ││ │ │ │ │ │云 │ │ │ │├─┼────┼─────┼────┼───────┼─────────┼──────┼───────┼────┤│3 │徐志文 │105年7月15│8萬元 │嚴子琁合作金庫│佯稱為其友人賴介達│105年7月15日│不詳 │8萬元 ││ │ │日10時 │ │帳戶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 │ │ ││ │ │ │ │ │云 │ │ │ │├─┼────┼─────┼────┼───────┼─────────┼──────┼───────┼────┤│4 │辜春景 │105年7月19│5萬元 │許弘坤中國信託│佯稱為其學生謝文智│105年7月19日│新北市蘆洲區九│5萬元 ││ │(告訴人)│日12時57分│ │帳戶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3時13分 │芎街92號超商 │ ││ │ │ │ │ │云 │ │ │ │├─┼────┼─────┼────┼───────┼─────────┼──────┼───────┼────┤│5 │廖文村 │105年7月19│16萬元 │許弘坤郵局帳戶│佯稱為其友人陳昭勳│105年7月19日│新北市蘆洲區九│12萬元 ││ │(告訴人)│日14時2分 │ │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4時23分 │芎街66號超商 │ ││ │ │ │ │ │云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19日│新北市蘆洲區九│3萬元 ││ │ │ │ │ │ │142時27分 │芎街92號超商 │ │├─┼────┼─────┼────┼───────┼─────────┼──────┼───────┼────┤│6 │高文華 │105年7月26│8萬元 │殷資閔合作金庫│佯稱為其友人張瑜庭│105年7月26日│新北市蘆洲區九│8萬元 ││ │(告訴人)│日11時4分 │ │帳戶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 │芎街66號超商 │ ││ │ │ │ │ │云 │ │ │ │├─┼────┼─────┼────┼───────┼─────────┼──────┼───────┼────┤│7 │陳建明 │105年7月28│8萬元 │殷資閔合作金庫│佯稱為其友人黃小榮│105年7月28日│新北市蘆洲區九│8萬元 ││ │(告訴人)│日 │ │帳戶 │,因有急用需借款云│15時23分 │芎街92號超商 │ ││ │ │ │ │ │云 │ │ │ │├─┼────┼─────┼────┼───────┼─────────┼──────┼───────┼────┤│8 │鄭麗娜 │105年7月28│6萬元 │殷資閔合作金庫│佯稱為其友人,因有│105年7月28日│不詳 │6萬元 ││ │ │日15時32分│ │帳戶 │急用需借款云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