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3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仁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仁韜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19時許,攜同其子張○玨(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診所,欲參與語言治療課程,然因已累積參與6次課程而須重新掛號就診,惟該時段已無法掛號,故該診所員工即告訴人林雨微將其子健保卡退回。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9時56分許,準備騎乘機車離去之際,按押該址電動門並於該門開啟之際,在上址門口對林雨微辱稱:「死肥豬態度這麼差」、「幹你娘雞掰」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